北京房產律師——家中原有房屋拆遷部分子女掌握安置利益,其他人起訴分割糾紛
原告訴稱
原告趙某、周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豐台區A號、B號、C號、D號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拆遷補償款、提前搬家獎勵費25000元。
事實和理由:周某鵬與齊某霞是夫妻關係,二人育有長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濤、女兒周某文。趙某是周某文的丈夫。林某是周某濤的妻子、周某浩是周某濤的兒子。2009年4月16日,齊某霞死亡。2011年5月3日,周某鵬死亡。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
2005年,家庭共有財產即北京市豐台區一號房屋拆遷,拆遷時兩原告與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及周某鵬夫婦共七人為被安置人口,七人合計共享有308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按照拆遷政策,趙某因户口不在本村,只能享有38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其他被安置人每人享有45平米的優惠購房面積),並選擇認購了四套回遷房,分別是:豐台區A號、B號、C號、D號房屋,共計268.56平方米,總房價876029元,房屋拆遷補償款為962092.5元,扣除購房款後,剩餘86063.52元,另有提前搬家獎勵費20000元、搬家費1400元、其他補助費240元,共計21640元。
前述款項全部由被告周某濤領取並私自佔有,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回遷的四套房中,只有C號房屋由兩原告居住使用,其餘三套房均由被告霸佔使用,爭議房屋是原被告共有的家庭共有財產,不是被告的個人財產,現被告獨自支配共有房屋,並拒不向原告分配房屋的出租收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坤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林某、周某浩、周某濤辯稱,安置房C號歸周某文和趙某,安置房A號、D號、B號都是我在使用,不同意分割,周某文和趙某聲明,C號房歸他們,其他的房都不要了。拆遷的房屋是平房,二原告不在平房居住,拆遷補償和提前搬家獎勵與二原告無關。
法院查明
周某鵬與齊某霞系夫妻關係,雙方均系初婚,婚後生育三子一女,長子周某旭、次子周某坤、三子周某濤、女兒周某文。1993年2月3日,周某旭死亡,生前無婚姻、無子女。1999年,周某濤與林某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周某浩。2003年1月22日,周某文與趙某登記結婚。2009年4月16日,齊某霞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2011年5月3日,周某鵬死亡。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豐台區S公司(甲方、拆遷單位)與周某鵬(乙方、被拆遷户)簽訂《北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以下簡稱拆遷協議),約定:“……需要拆遷乙方在拆遷範圍內豐台區一號居住的房屋。二、拆除房屋乙方在拆遷範圍內居住110號院,正式住房7間,建築面積106.22平方米。現有在冊人口7人,分別是:户主周某鵬、之妻齊某霞、之女周某文、之女婿趙某、之子周某濤、之兒媳林某、之孫周某浩。三、原房作價經房屋評估機構評估原房屋作價71741.52元。四、拆遷補償款人均正式住房面積27.03平方米/人,拆遷補償款合計586551元。
五、購房補貼款依據《辦法》的規定,被拆遷户全院享受優惠購房補貼面積為98平方米,優惠購房補貼款為303800元。六、優惠購房面積1、依據《辦法》的規定,被拆遷户全户可享受優惠購房面積為308平方米。2、依據《補充辦法二》的規定,被拆遷户認購房屋叁套。被拆遷户認購房屋壹套,優惠購房總款962092.52元。七、乙方餘款總額為86063.52元。……
乙方搬家,甲方給予乙方獎勵費為:1.提前搬家獎勵費20000元,搬家費1400元,其他補助費240元,共計21640元,甲方在乙方完成搬遷後三日日(遇節假日順延)一次性支付乙方。2.凡認購9號樓並需要自行週轉的,每月甲方向乙方支付週轉金400元,交通費20元,按每半年一次發放,至甲方向乙方發入住通知時止。”2006年1月拆遷補助費發放通知單存根顯示:周某鵬,領取搬家費等共計22060元。
訴訟中,雙方均認可回遷住宅樓D號、C號、B號房屋於2006年11月交付,回遷住宅樓A號於2009年交付,現C號房屋由周某文、趙某居住使用,B號房屋由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居住使用,D號房屋、A號房屋由周某濤出租。關於剩餘拆遷款86063.52元及拆遷補助費22060元,周某濤稱86063.52元用於回遷住宅樓的裝修,22060元由周某鵬領取,現該款項已經花費完畢。
2009年5月26日,周某濤、周某鵬簽訂協議一份,約定:周某坤主動放棄繼承周某鵬房產繼承權,周某濤贍養周某鵬,周某鵬房產權歸周某濤。周某坤認可放棄繼承周某鵬的財產權利,但在本案中要求繼承齊某霞的遺產。
庭審中,周某文、趙某與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協商確定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所有,周某濤、林某、周某浩給付周某文、趙某150000元,其餘三套回遷住宅樓及剩餘補償款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所有。
裁判結果
一、周某鵬與北京市豐台區S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中載明的回遷住宅樓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共同使用,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登記在周某文、趙某名下;
二、周某濤、林某、周某浩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周某文、趙某150000元;
三、周某鵬與北京市豐台區S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中載明的回遷住B號房屋及D號房屋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共同使用,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登記在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名下;
四、周某鵬與北京市豐台區S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中載明的回遷A號房屋由周某濤、周某坤繼承,其中周某濤繼承81.6%的份額,周某坤繼承18.4%的份額,待該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登記在周某濤、周某坤名下;
五、駁回周某文、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周某鵬與北京市豐台區S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安置及優惠購房辦法拆遷協議》,根據該協議,周某鵬取得回遷住宅樓四套、剩餘補償款86063.52元及拆遷補助費22060元。關於四套回遷住宅樓,總面積268.56平方米,該四套回遷住宅樓應屬周某鵬、齊某霞、周某文、趙某、周某濤、林某、周某浩七人共有,每人面積約為38.4平方米。齊某霞死亡後,其所有的回遷住宅樓份額應由周某鵬、周某坤、周某濤、周某文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繼承。
周某坤自願放棄周某鵬的房產繼承權利,結合周某濤、林某、周某浩與周某文、趙某協商回遷住宅樓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所有,周某濤、林某、周某浩給付周某文、趙某150000元,回遷住宅樓D號、A號、B號房屋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所有的意見,法院確認回遷住宅樓C號房屋歸周某文、趙某所有,回遷住宅樓D號房屋、B號房屋歸周某濤、林某、周某浩共同所有,回遷住宅樓A號房屋由周某濤、周某坤繼承。因周某濤、周某坤對該回遷住宅樓的價值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按照份額予以分割。
關於剩餘拆遷款86063.52元及拆遷補助費22060元,周某濤稱86063.52元用於回遷住宅樓的裝修,22060元由周某鵬領取,現該款項已經花費完畢,現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尚有餘額,故法院對上述款項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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