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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當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時,哪個優先執行?

法律諮詢

呼和浩特律師為您解答:當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時,哪個優先執行?

我大伯前些年立下遺囑,要把所有的財產都留給我堂哥。但是後來,我大伯癱瘓在牀,失去了自理能力,我堂哥和堂嫂為此經常虐待我大伯。2012年,我哥實在無法再忍受他們這麼對待我大伯,就把我大伯接到我家生活。2014年,我大伯與我哥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我哥履行協議規定的內容,我大伯去世後所有遺產由我哥繼承。後我哥對我大伯盡了生養死葬的義務。但大伯去世後,在分割大伯留下的遺產時,我哥和我堂哥發生了糾紛。我想諮詢一下,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哪個優先?

律師答疑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也就是説,公民與撫養人之間可以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只要撫養人按照協議履行了所有內容,就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同時,法律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也就是説,在既有遺囑,又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兩者又相牴觸的情況下,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於遺囑。根據您所説的情況,您大伯去世後,既留下了遺囑,也留下了遺贈扶養協議,現在遺囑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完全牴觸,根據法律的規定,應該按照遺贈撫養協議處理遺產,遺囑全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