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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出資購房登記己方名下部分出資人起訴不當得利糾紛

原告訴稱

他人出資購房登記己方名下部分出資人起訴不當得利糾紛

郭某蘭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趙某瑩返還我622772.80元;2.依法判令趙某瑩支付我以622772.80元為基數,從2011年3月30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利息。

趙某瑩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郭某蘭的訴訟請求。2.由郭某蘭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主要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漏了對判決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且對我有利的眾多事實。2.由於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果在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民事權利義務等方面出現錯誤。郭某蘭實際支付購房款25萬元,大部分購房款均系郭某支付,郭某蘭在朝陽法院借名買房案件中承認郭某支付35萬元購房款,一審認定有誤,我並非本案適格被告,未取得財產利益,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

3.一審判決以我拒絕協助郭某蘭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時作為不當得利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錯誤的,郭某蘭的起訴早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4.郭某蘭並未完成其在不當得利案件中應承擔的舉證義務。5.郭某蘭對借用我的身份買房的原因前後陳述不一,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虛假陳述。

 

被告辯稱

郭某蘭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趙某瑩的上訴請求和理由。1.本案完全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無誤,應當予以維持。2.關於訴訟主體資格問題,主體並無不當。本案與郭某無關,其不是法律規定的房屋所有權人,也不是第三人或證人,本案不應處理我與郭某的錢款往來。3.我提起的合同之訴、民間借貸之訴和不當得利之訴,三者之間存在法律邏輯關係。4.我的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5.對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的成立,我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

 

法院查明

法院2010年12月31日,郭某蘭(作為被拆遷人,乙方)與北京市S公司(作為拆遷人,甲方)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議》,約定拆遷乙方在拆遷範圍內西城區一號所有的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正式住宅房屋貳間,建築面積23.33平方米;乙方現有正式户籍壹户陸人,分別為户主郭某蘭、之夫林某、之女林某婕、之外甥女趙某瑩、之外甥女趙某、之外孫甄某,拆遷補償、補助總計1329078.60元。拆遷後,郭某蘭收到上述拆遷補償補助款;

因一號房拆遷,配售定向安置房兩套。選定後的安置房坐落為:二號房屋(以下簡稱二號房)、三號房屋(以下簡稱三號房)。2011年2月20日,郭某蘭向D公司支付二號房屋購房款50000元、三號房購房款50000元;3月30日,郭某蘭向D公司支付購房款1195175.8元,包括二號房屋購房款622403元、三號房購房款572772.80元。三號房上述購房款發票上的付款個人均為趙某瑩。2011年9月9日,趙某瑩作為買受人與出賣人D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約定由趙某瑩購買三號房。

合同簽訂後,趙某瑩向D公司繳納購房款尾款1440.20元。2012年4月,趙某瑩依據購房總款624213元繳納專項維修資金16470元。2014年8月29日,趙某瑩繳納三號房屋契税18726.39元。同年9月進行產權登記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為趙某瑩,房屋性質為限價商品住房。

2019年5月31日,法院受理郭某蘭與趙某瑩合同糾紛案,郭某蘭在該案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趙某瑩依約將三號房屋過户給郭某蘭。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郭某蘭提交的證據來看,電話錄音無法印證口頭協議的達成及內容;郭某蘭支付訴爭房屋購房款、郭某匯付訴爭購房款的事實均不足以證明郭某蘭主張的事實成立,故法院對郭某蘭主張將三號房屋過户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其就三號房屋的出資問題與趙某瑩之間存在爭議,可另行解決。”2019年8月判決:“駁回原告郭某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發生根據之一,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郭某蘭向D公司支付購房款622772.80元用以購買三號房屋,後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為趙某瑩,郭某蘭以合同糾紛為案由向趙某瑩提出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主張,因郭某蘭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成立,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郭某蘭給付價款未得到房屋所有權,利益受損,趙某瑩未給付價款成為房屋所有權人,對於郭某蘭而言,趙某瑩取得由郭某蘭支付價款的利益,郭某蘭以不當得利案由向趙某瑩提出主張,存在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趙某瑩就其取得房屋所有權存在法律根據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趙某瑩明確拒絕協助郭某蘭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為郭某蘭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因此郭某蘭在本案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郭某蘭要求趙某瑩返還622772.80元的訴訟請求,存在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郭某蘭要求趙某瑩償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審期間,趙某瑩向本院提交:證據1郭某證人證言,欲證明三號房屋是郭某購買,郭某系房屋的真實權利人,購房時郭某蘭資助郭某25萬元。證據2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款發票等,欲證明與三號房屋有關的購房及辦理產權手續均由郭某持有,依據一般常理,購房手續等資料均由房屋真正權利人持有。

證據3北京市中小學學生卡,欲證明其孩子在西城上學,不存在其購買朝陽區房產的理由,郭某蘭存在虛假陳述。證據4類案判決兩份,欲證明郭某蘭沒有完成舉證義務,其付款行為是自願處分財產的行為,且其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郭某蘭認為前述證據均不屬於新證據,不予質證。

經本院與案外人郭某核實,郭某稱,一號房屋拆遷時,其不屬於被安置人口但實際居住在該房屋。因拆遷獲得兩套房屋,全家商量由郭某蘭購買一套,由其購買一套。因其户口不在被拆遷房屋,無法買房,所以約定以趙某瑩名義購買三號房屋,但該房屋是由其實際出資並在取得後一直居住,當時其出資35萬元,郭某蘭資助25萬元。因為大家關係好,所以一直沒有辦理過户,但因為父母過世財產分割問題,為此郭某蘭與家人產生矛盾。對於三號房屋趙某瑩沒有出資,其是三號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和所有權人。

另,趙某瑩對於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判決未引用之前生效判決中郭某向郭某蘭及其愛人匯款的內容,且對於其關於郭某與三號房屋有密切關係的舉證情況亦未引用。郭某蘭對於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議。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趙某瑩返還郭某蘭六十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二元八角;二、駁回郭某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本案一審民事判決;

二、駁回郭某蘭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趙某瑩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其應否返還郭某蘭主張的相應款項。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構成不當得利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第一,一方受有損失;第二,另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第三,一方所受損失與另一方取得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第四,取得利益沒有法律根據。本案中,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郭某蘭向D公司支付購房款622772.80元用以購買三號房屋,後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為趙某瑩。郭某蘭亦通過訴訟向趙某瑩主張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但被法院駁回。現其再次起訴並主張趙某瑩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相應購房款,

對此,法院認為,三號房屋雖登記在趙某瑩名下,但經查,案外人郭某與趙某瑩均認可訴爭三號房屋系用趙某瑩名義購買,實際出資及居住人均系案外人郭某,亦均認可三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為案外人郭某,故三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並非趙某瑩,趙某瑩並未獲得財產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對於郭某蘭主張趙某瑩返還相應款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對此認定有誤。就購房款問題,郭某蘭可與案外人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