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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在校園被老師開車撞了,該怎麼理賠?

小學生在校園被老師開車撞了,該怎麼理賠?

小學生在校園被老師開車撞了,該怎麼理賠?

案例簡介:

2012年10月18日早晨,8歲男孩張某到江城某小學上學後,準備前往校門口執勤。他跑到校門口前通道時,正好遇到該校老師孫某開着小車進來。他躲閃不及,被小車撞倒在地,導致右踝部開放性骨折脱位、身上多處皮膚挫傷。事發後,張某在醫院住院治療了39天,醫療費達4萬多元。經司法鑑定,他的受傷程度為九級傷殘。因為張某是在校內受傷,公安機關認為這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未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孫某所開的肇事車輛曾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額為50萬元。事故發生後,她先行墊付了4.5萬元,校方墊付了1萬元。這之後,各方都不願再賠。因此,對於應該誰來賠償的問題,訴至法院。

各方當事人的説法:

張某的家長認為:孫某違反校園安全規定,將機動車開入校園,且行駛速度過快,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採取措施不力,造成張某受傷,她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另外,張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在學校上學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校方應當與孫某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範圍內,應該向受害者直接支付保險賠償款。

庭審中,孫某辯稱:事故車輛已經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金額50萬元,並且不計免賠,足夠賠償張某的全部損失,張某應該直接找保險公司討要賠款。校方提出:張某受傷是由於孫某駕車造成的,應由她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沒理由直接找校方索賠。保險公司則提出:本案並非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能按照交通法規審理,交強險賠償法則不適用於本案,且保險公司與孫某簽訂的商業險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商業三者險也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法院審理、判決:

江城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而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上述解釋的規定。因此,本案雖不屬於狹義的道路交通事故,但確係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因而張某要求肇事機動車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也應按照上述規定的順序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保險公司質疑的張某城鎮居民身份,該院經審查認為,張某提交了住所地村委會和鎮(街道)政府出具的證明函,以及張某父母均在工廠務工的合同書等,表明他們屬於失地農民且家庭收入主要來源於城鎮,應按城鎮居民對待。另外,張某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內遭受孫某侵害,在保險公司賠償後仍有不足的部分,本應由孫某按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校方因未盡到管理職責承擔補充責任。但鑑於張某主張的金額扣除交強險賠償款後,餘額遠低於保險公司承保的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因而除司法鑑定費外,保險公司可全部承擔判決確定的張某損失。孫某和校方已支付的或多支付的錢款可抵扣賠償或由保險公司返還。據此,該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12萬元,根據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一次性賠償張某損失6萬多元,同時判令孫某賠償張某已付的司法鑑定費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