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學校受傷,學校怎麼賠償?
案例簡介
周某與林某均系某幼兒園的學生。2020年5月9日上午8時許,林某與周某入園後在校園玩耍時,林某拿呼啦圈套在周某身上想跟其一起玩,周某先是蹲着後又想站起來,雙方用力不一,致周某向後摔倒在地,頭部着地。周某當時即大哭不止,上午9時許即出現高燒跡象(入園時體温正常)。其父母在當日12時許才接到班級老師電話稱孩子出現問題,家長隨即將周某帶至醫院診察。此後周某父母作為周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要求林某、林父、林母、幼兒園共同賠償19萬餘元。
法院審理
本案中,周某就醫的原因系摔倒並伴有發燒症狀,摔倒的直接原因雖系林某引起,但被告幼兒園作為專業的幼兒保育機構,在分發玩具並照管幼兒活動時未盡注意義務,並且在周某摔倒撞頭後,甚至出現發燒症狀時,都未及時將周某送醫查看並通知家長,此後的溝通協調等後續處置工作更相對滯後,可見被告幼兒園未完全盡到其應承擔的管理職責。本院綜合事故發生的經過、傷害結果及被告各自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確定被告林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幼兒園承擔80%的責任。因被告林某在事發時系不滿八週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護人即被告林父、林母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幼兒園一次性賠償周某12萬餘元,林某父母賠償周某3萬餘元。
律師説法
小孩在學校受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結合小孩年齡、受傷原因、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等因素綜合判斷。具體來説:
1、《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8週歲以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在教育機構受傷的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和舉證責任分配。具體來説,《民法典》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這一條文通俗的理解是:8週歲以下的小朋友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的,學校一般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學校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不用承擔法律責任。8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青少年們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的,如果家長能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學校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家長沒有證據或者證明不了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那學校不用承擔法律責任。
2、受傷原因不同,賠償責任人不同。
如果小孩在學校是自身原因受傷,那麼需要結合本文第一條中小孩的年齡、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等判斷學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小孩在學校是因學校以外的第三人(比如其他學生、家長、校外人員等)侵權導致受傷,根據《民法典》第1201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種情況下賠償責任人是侵權人或侵權人的監護人;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在侵權人或侵權人的監護人無力賠償後,學校在侵權人或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賠償範圍內進行補充賠償,學校向傷者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或其監護人追償其代付的費用。
3、關於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綜合審查學校是否做到:提供符合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各項安保制度、制定防止兒童傷害突發事件的預案、妥善處置兒童傷害事故等方面,綜合判斷學校是否盡到管理職責。
總之,學校應當恪盡職守、負責教育、妥善管理,儘量避免未成年人在學校受傷的情況,切勿讓祖國的花朵提前凋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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