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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怠於主張權利,擔保人可免責(杭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律師)

連帶責任保證中,權利人在保證期間沒起訴或申請仲裁,保證人是否還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以保證期間屆滿,實體權利隨即消滅為由,依法判令:借款人劉某返還某銀行借款本金500萬元及利息、罰息、複利192.82萬元,駁回某銀行對保證人何某的訴請。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怠於主張權利 擔保人可免責(杭州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律師)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日,某銀行與劉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伍佰萬元整,用於購建材;借款期限以借款憑證約定為準;利率為年利率8.7%。同日,某銀行與何某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何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上述合同簽訂後,某銀行於2016年11月2日向劉某發放了500萬元貸款並出具借款憑證。借款到期後,劉某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截至2020年10月12日,被告劉某尚欠某銀行本金500萬元,利息、罰息、複利192.82萬元。

法院認為,劉某向某銀行借款後,未依約還款,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截至2020年10月12日,被告劉某尚欠某銀行本金500萬元,利息、罰息、複利192.82萬元,予以確認。關於何某的保證責任,根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自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本案借款到期日為2017年11月1日,某銀行起訴時間為2020年8月12日,鑑於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保證期間屆滿,實體權利隨即消滅,本案中某銀行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何某承擔保證責任,何某的保證責任即已免除。何某的該辯稱意見,予以採納。某銀行要求何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送達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法官説法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期間均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因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保證期間屆滿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力,對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產生直接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才能使保證期間及時的轉換為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債權人對保證人保全實體權利的法律條件;如果未實現這種轉換,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就不存在,則保證人就無條件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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