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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怎樣免除擔保人責任

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這是債權人的權利,是指債權人有放棄自己的債務的權利。免除擔保人責任後,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能力,可以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不會涉及其他問題。如果存在共同擔保的情況,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免除的範圍內,免予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對於擔保人責任的免除一般為明示行為。
債權人未明確表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選擇性起訴債務人或部分保證人。債權人在訴中明確表示放棄部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法院認為是債權人對自己訴權的正當行使。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因此無論是選擇債務人還是保證人承擔責任都是債權人的權利,為了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我們一般本能的將債務人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怎樣免除擔保人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5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0條
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