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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隱瞞買家無購房資格的情況,法院判決中介賠償賣家損失

近年來,全國各地政府為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紛紛出台了多項限購政策,無論是深圳市發佈的“最嚴限購政策”還是北京市發佈的關於貫徹“國八條”的通知,都意在限制房地產行業出現房價瘋漲的現象,讓炒房投機者無機可投、無利可圖。但也因此,致使一些確有住房需求的羣體因不具備購房資質而“病急亂投醫”,由此而衍生出不少房地產交易亂象,其中就包括中介為促成交易而隱瞞影響交易的因素,最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交易無法達成,使買賣雙方遭受嚴重損失。我們就曾接觸過這樣一個案例:

中介隱瞞買家無購房資格的情況,法院判決中介賠償賣家損失

案例分析

劉某於2017年將其價值四千多萬的房屋委託給中介公司幫忙出售,不久,經中介聯繫的購房人張某有意購買該房屋。之後,由該中介作為居間人、劉某作為出賣人、張某作為買受人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買賣定金協議書》等文件。次月,張某支付定金50萬元,劉某遂將房屋交付給張某暫時居住使用。但截止至約定付款日期,張某仍未支付剩餘房款。劉某多次通過中介催促要求張某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但張某一直未能履行合同的義務。無奈之下,劉某起訴張某違約,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違約金。2019年8月,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劉某和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190萬元,並限期將房屋騰空。而就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劉某才得知原來張某根本就沒有購房資格,而處理該筆買賣的中介人員也親口承認其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之前就已經知悉該情況。得知該情況後,劉某將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公司賠償房屋因張某使用了兩年所貶損的價值。最終,法院審理認為,中介公司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居間服務合同》的有關約定,且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的相關法律規範。儘管這不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但確實是構成合同繼續履行的一個客觀障礙。故劉某據此要求中介公司賠償經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判定,中介公司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9萬元。對此結果,劉某已提起上訴。

律師分析

在現實生活中,與上面案例相似的情況可謂是比比皆是。為提高交易量,中介人員不惜隱瞞可能阻礙交易完成的各種瑕疵或障礙,甚至是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根本性問題,使居間合同委託人或第三人遭受巨大的損失。中介作為一個居間服務者,他的角色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繫的中間人,他們在其中促成雙方的合作,最後收取約定的費用,並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所以,儘管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具有瑕疵,他們是不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以至於他們往往不需要顧及買賣雙方的利益,不盡基本的審慎義務或以欺騙、隱瞞等方式促成交易,順利收取佣金。

律師提醒

買賣雙方在買賣房屋時要切記不可過於依賴中介、盲目聽信中介的言論。在風險發生前,可以事先就相關事宜諮詢律師,或者就合同內容和相關信息讓律師進行審核、給出意見,做好防範風險的相關措施。風險出現後,切勿病急亂投醫,選擇專業的律師,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及時止損,通過合法的手段切實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