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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去世,部分繼承人主張贍養老人較多,要求多分遺產案例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去世,部分繼承人主張贍養老人較多,要求多分遺產案例

原告訴稱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繼承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地某樓某號房屋,每人佔三分之一的份額;。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張某鵬郭某系夫妻關係,婚後共育有三個子女,長女張某芝,長子張某濤,二女張某慧張某涵張某濤之獨生女。1995年,郭某因病去世;2013年張某濤因病去世;2021年11月,被繼承人張某鵬因病去世,被繼承人生前購置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地某樓某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作為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割。但被告不認可法定繼承的方式,雙方就此發生爭議。因此,二原告為維護合法之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因為被繼承人生前寫有遺囑,涉案房屋30%的份額應當歸強某,20%的份額歸被告,20%的份額歸張某涵20%的份額歸張某芝

 

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張某鵬2021年死亡)與郭某1995年死亡)系夫妻關係,二人婚後生育二女一子,分別為張某芝張某濤2013年死亡)及被告。張某涵張某濤之女。強某與張某慧系夫妻關係。

1996年5月8日,被繼承人張某鵬與案外人陳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00年,陳某離婚糾紛為由將被繼承人張某鵬訴至本院。2000年本院出具調解書,調解內容:一、陳某張某鵬自願離婚;二、雙方財產已分清,現在誰手中之財產即歸誰所有(已執行);三、離婚後雙方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001年9月26日,被繼承人張某鵬與案外人孫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02年,孫某以離婚糾紛為由將被繼承人張某鵬訴至本院。2002年6月18日,本院出具調解書,調解內容:孫某張某鵬自願離婚。

1995年3月25日,被繼承人張某鵬與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F公司向職工優惠出售自管住宅樓房合同書》,約定由被繼承人張某鵬購買涉案房屋。1996年11月28日,涉案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張某鵬名下。

就涉案房屋,二原告主張按照應法定繼承原則進行分割。被告主張應當按照遺囑進行分割,為此被告提交手寫材料一份,其上載明:關於房子財產分割意見:主要根據近幾年來他們對我照顧教心和我兩次住院對我照顧和以後想法分配如下:張某芝3%,強某30%,張某慧2%,張某涵2%,這是我的初步想法,根據以後表現情況我權力交給大女兒張某芝,他可代表我行使權力你們如果同意話就在此書上簽字。張某鵬2015年xx”。

二原告不認可上述材料真實性,均稱沒有見過該份材料,而且該份材料不屬於遺囑,最後一句是需要各方簽字,而且張某芝還可以調整,不是最終的結果,沒有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具有遺囑的法定效力。

就被繼承人張某鵬生前扶養情況,原、被告均認可被繼承人張某鵬生前自己居住在涉案房屋內。張某芝稱自己每週照顧被繼承人張某鵬一到兩天,張某涵稱每週末會去看望被繼承人張某鵬,被告稱其隔一天去一次給被繼承人張某鵬做飯。被告稱其對被繼承人張某鵬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被繼承人張某鵬做過兩次大手術都是被告和被告之夫強某一起照顧,而且被告夫妻住的離被繼承人張某鵬近,平時照顧較多。

經詢,二原告及被告均不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張某慧稱強某同意由其主張涉案房屋的權利,不參與本案訴訟。為此,張某慧提交強某出具的手寫材料,其上載明:關於張某鵬2015年1月5日所立的手寫書面材料上記載的強某30%的財產,我同意被告的意見,也同意由被告來主張。

 

裁判結果

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房屋歸由原告張某芝、原告張某涵、被告張某慧繼承所有,其中原告張某芝30%的份額、原告張某涵30%的份額、被告張某慧40%的份額;

二、被告張某慧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張某芝、原告張某涵各支付存款折價補償款138333元;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二原告及被告均系被繼承人張某鵬的合法繼承人。關於本案遺產繼承原則,被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原則分配本案遺產。對此,法院認為,根據被告提交的被繼承人張某鵬生前所寫書面材料,雖然被繼承人張某鵬對涉案房屋份額進行了初步分配,但根據“這是我的初步想法,根據以後表現情況我權力交給大女兒張某芝,他可代表我行使權力”所表達內容來看,被繼承人張某鵬對涉案房屋份額的分配並非是最終確定的意思表示,且“你們如果同意的話就在此書上簽字”還包含有需要家庭內部協商一致之意,法院認為該份書面材料不具備遺囑的必備要件,不能發生遺囑繼承的效力,故本案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確認遺產份額。

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被告主張其與強某對被繼承人張某鵬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夫妻與被繼承人居住地址較近,且結合被繼承人張某鵬手寫書面材料的內容,法院綜合本案案情,在分配遺產時酌情對被告予以多分。具體分割方案如下:

關於涉案房屋,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涉案房屋購買於被繼承人張某鵬郭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二人夫妻共同財產。現被繼承人張某鵬郭某均已去世,涉案房屋應當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二原告及被告均不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故法院僅確認各方對涉案房屋所享有的份額。具體分配比例,綜合考慮本案遺產情況並考慮酌情對被告予以多分的原則,法院確定涉案房屋由張某芝30%,由張某涵30%,由被告佔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