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合同履行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企業在合同履行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蘇州陳豔麗律師
北京大成(蘇州)律師事務所 執業律師
1、企業和客户之間訂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即為受法律保護的有效合同,雙方有義務嚴格遵循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無論是單位改變名稱、企業股權易手,還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辦人變更,都不能成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這也是維繫您和企業商業信譽的重要保證。
2、口頭合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週期及時辦理結算,妥善保管結算單據。如有逾期付款應及時聯繫律師,通過與對方進行對賬確定債權金額。
3、變更收貨人、結算人時必須加蓋與合同一致的公章或由合同落款處署名的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或要求合同相對方出具加蓋公章的授權委託書)。
4、貨物市場價格發生劇烈波動時,建議您不要輕易選擇主動違約、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與您的客户平等協商、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更加有利於減少損失。即便是在訴訟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調解將也更加有助於企業利益的保護。不主動尋求和解一味等待裁決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5、當您在確定付款方式時,無論您是付款方還是收款方,除了金額較小的交易外,請儘量通過銀行結算,現金結算可能會給您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購進貨物是企業經營的日常業務,請您注意及時驗收貨物,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請務必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儘快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明確提出異議。不必要的拖延耽擱,將可能導致您喪失索賠權。
7、您在磋商、履行合同過程中,經常不可避免地接觸到交易夥伴的商業信息甚至是商業祕密,請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畢後務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這些信息,否則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8、買賣合同貨物交付過程中,一定要由購買方對貨物進行簽收。由收貨人在送貨單上蓋章,購貨方拿回對方簽字的那聯送貨單,以證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收到了貨物或者設備,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注意收貨人簽字蓋章的身份。當然,有些是通過物流或者快遞進行送發貨的,及時收回物流回執或者查詢快遞送達情況,這種情形下建議不要怕麻煩,不要偷懶,事後可以微信等聯繫確認下。但是在實踐中,有些合同,特別是一些分批交付的貨物,每次都由企業負責人蓋章,這在操作上不大現實。可以採用授權委託書的方式,就是由收貨方出具授權書授權某某員工負責收貨。這樣就可以把收貨單和授權委託書同時作為證據使用,最好是要有收貨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9、簽收貨物時,要注意收貨單的時間,收貨時間是合同履行的一個重要期限,是判定合同出賣方是否按時交貨的重要依據。是否遲延交貨,在合同違約糾紛中是非常常見的。
10、出現應收賬款逾期應及時與律師聯繫,應收賬款逾期時間應控制在1個月以內。1-3個月是警報期,3-6個月是危險期,6個月以上是高危期,超過1個月即應與律師聯繫取得專業建議和幫助。
11、妥善保管合同履行的有關資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議您妥善保管與合同簽訂和履行相關的送貨憑證、匯款憑證、驗收記錄以及在磋商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資料,否則,一旦雙方因合同發生糾紛,將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合同履行情況。
12、適時運用不安抗辯權防範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並及時通知對方,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13、對合同解除有異議應及時提出。如果您接到對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並持有異議,應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如果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予支持;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異議期間,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不能支持對合同解除的異議。
14、守約方應履行法定止損義務。客户違約,您作為守約方也有義務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將由違約方承擔。雖然對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守約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對於擴大的損失也無權要求對方承擔。
15、合理運用代位權、撤銷權保障債權實現。作為債權人,如果您發現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已到期的債權,對您的債權造成損害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在債權範圍內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該財產的受讓方知道該情形,對您造成損害的,您可以在其債權範圍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但您務必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6、關於訴訟時效。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實踐中企業可能出於維繫與客户關係等因素不願意在三年內採取提起訴訟、仲裁等措施。為保護權利的行使不超過訴訟時效,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以向對方發送信件或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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