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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企業工資怎麼發?

202210月,疫情再度來襲,青海省確診病例不斷增加,在動態清零政策的指導下,採取了相關的隔離措施,但也導致許多員工無法到崗進行正常的勞動,在員工無法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企業要不要發放工資,如何發放工資變成了很多企業的疑問。關於企業日常運營工資發放的相關問題本所已分享過,可通過關注本所公眾號搜索之前的文章進行查看,本文旨在結合疫情的背景幫助大家解答疫情期間工資發放的相關法律問題。一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採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對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勞動者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勞動者在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的80%。二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因政府採取封鎖疫區等緊急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根據青海省人社廳印發《關於積極應對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實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應當按照不低於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但對企業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勞動者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三因疫情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能否停發員工工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之規定,若企業確因疫情原因導致無法經營,停工停產的,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一般即為一個月),依然應當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報酬;若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則應當向員工發放生活費。 四疫情防控期間,工資能否推遲發放或只發放部分?如發工資的時間在延遲復工期內,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為30天。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五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要徵收個人所得税?根據202027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聯合發佈公告,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税。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隔離治療、觀察期間支付的工作報酬包括哪些?《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提法是“工作報酬”,《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提法是“工資福利待遇”,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提法是“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5條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綜上所述,企業以各種形式固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均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範圍。七根據政府部門的通知,勞動者自行居家隔離14天期間,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工資?答:因疫情情況,政府要求員工自行居家隔離。在員工自行隔離的14天內,企業應嚴格落實隔離的要求,可以安排工作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者安排休帶薪年假,在此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其正常出勤的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員工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也不屬於密切接觸者,但是自我要求在上班前在家自行隔離,此種情形下,如員工不同意遠程辦公,也不同意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協商,安排休年休假,或者協商工資待遇,如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無薪事假處理不予支付工資。八因疫情影響拖欠工資,是否可以免除違法責任?不能免除違法責任,因疫情影響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後,可以就發放工資時間進行協商,但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不能無故拖欠工資。因為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十分嚴重,如果達到一定金額,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0131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所涉及的術語界定、定罪量刑標準、單位犯罪等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其中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5000-20000元的金額很容易滿足,企業需謹慎處理拖欠工資的糾紛,尤其是在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九如何理解“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問題?企業停工停產的起止日期計算,從停工停產當日起至復工復產前一日止連續計算。其中,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30天(包含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等各類假期)。企業發薪日期在此期間的,不影響按停工停產相關支付標準分段計算工資。十青海省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海省最低工資規定〉的通知》(青政〔199529號)要求,自202011日起,青海省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仍為15.2元/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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