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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銷售中介合同

煤炭銷售中介合同

煤炭銷售中介合同

立合同人:

銷售方(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賬號、電子信箱。)

中介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營業執照號碼、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傳真、賬號、電子信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並參照煤炭行業的慣例,甲乙雙方就共同合作煤炭銷售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 委託事項

1.乙方為甲方辦理煤炭銷售中介事務。

2.甲方委託乙方所辦理的事項不得另行委託第三方辦理。

3.乙方不得向甲方及經辦人做任何形式的關於中介行為結果的承諾;甲方對乙方關於有關業務的分析預測不得理解為作出了這種承諾。

第二條 委託權限和期限

1.為乙方辦理書面委託書,授權乙方有權代為接受貨物或款項。

2.委託代理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委託事項及權限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詢問並瞭解乙方中介事務的進展情況,為提高效率,可提前與乙方預約。

2.不得做出不利於中介事項的行為。

3.甲方的財務會計等相關賬務應定期向乙方通報並接受乙方的核查。

4.按照約定向乙方支付中介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不耽誤本合同中介事項的前提下,有權從事其他業務活動。

2.如發現甲方歪曲事實,弄虛作假,捏造證據,有權終止合同履行,所收費不予退還。

3.如甲方未按期支付中介費用,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履行,全部責任由甲方承擔。

4.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中介義務。綜合運用知識和技能與社會資源,包括但不限於對煤炭市場的分析,對相關業務處理在程序上或實體上最佳渠道及方案的選擇。

第五條 中介報酬和費用承擔

1.乙方的中介報酬以煤炭的銷售量為準,每噸向乙方提取人民幣_______元的中介費用。煤炭的銷售量為甲方在本合同期間銷售的所有合同煤炭數量(包括書面銷售合同的數量和事實合同的銷售數量)。該中介費用不包括本條第3款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的費用。

2.甲方應在銷售合同(或事實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中介費用。如乙方通過努力將煤炭銷售價格在_____元/噸的基礎上有所提高,則煤炭銷售提高的部分的收益按原_______的標準由甲方向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與第三方一經簽訂銷售合同,就視為乙方中介行為成功,如因質量等問題發生退貨等相關糾紛則與乙方無關。

3.乙方的食宿、交通、文印、工商查詢等必要費用由甲方另行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均構成違約,守約方有權立即要求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並要求違約方按照守約方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雙方各有違約行為,則根據責任的歸屬,按雙方過錯大小各自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的財務會計等相關賬務如拒絕乙方核查導致中介合同的數量無法核實可以推定為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中介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如甲方未能按期支付中介費用的,每逾期一天按中介費用總額的____%支付違約金。

3.如違約方的行為造成守約方經濟及其他方面的損害,守約方可進一步向違約方追索。

第七條 保密和信息披露

1.合同雙方保證對在談判、磋商、簽訂、執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資料以及本合同的內容和履行情況予以保密。

2.除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相關有權政府部門的要求外,未經本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形式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內容以及所涉及的任何交易,但向各自負有保密義務的工作人員和法律顧問披露的除外。任何一方應盡力促使各自的工作人員對本合同所涉及的內容進行嚴格的保密。

3.本合同的保密條款為持續性條款,且無論本合同無效、解除、終止均不影響保密條款的延續性和有效性。無論本合同的任一方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資格和權利是否終止,本合同的任一合同當事人均應遵守本條所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八條 通知

1.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需要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合同、同意或其他通信,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按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通過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發出後即視為收訖。通過郵寄發出的任何文件、資料、通知,在寄出10 0後即視為收訖。

2.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生改變的,應自交更之日起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對方按照原來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聯繫方式發出的文件、資料、通知等均視為在前款約定的時間內收訖,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另一方自行承擔。

第九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變更、解釋、履行、終止和由本合同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

之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仍不能得到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以下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救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爭議。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每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簽署。

(以下無合同正文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簽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