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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可以不送檢察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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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醉駕可以不送檢察院嗎

一、涉嫌醉駕可以不送檢察院嗎?

醉駕案件一般都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涉嫌醉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後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三、醉駕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司法實踐中,如果醉駕案件的犯罪情節特別輕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為了治病救人,有特殊情況,迫於無奈選擇醉酒駕駛的,還沒有駕駛就已經被查獲的,諸如此類的情形,公安機關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就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