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了可不可以不起訴?
一、檢察院批捕了可不可以不起訴?
檢察院批捕後,案件仍然可能在公安偵查階段,只有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才有決定不起訴權。對於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決定不起訴,對於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決定不起訴:
不起訴的話那麼就不會被判決有罪,
對於尋釁滋事犯罪這類刑事案件來説,除了經過偵查機關的調查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會做出不起訴決定以外,還有一些情況也可以導致尋釁滋事罪不起訴:
有刑事案件酌定不起訴條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當公安機關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是會進行立案偵查的,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會給社會帶來一定的危害也是可以申請將其進行逮捕的,在逮捕後也是會重新對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如果在調查後認為犯罪證據不夠充分時也是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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