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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醉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醉駕1.66W

嚴禁醉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嚴禁醉駕肯定是不能僅通過口頭的形式進行約束的,口頭約束的約束力是非常有限的。我國要嚴禁醉駕酒駕,從各方面的法律制度當中就可以明顯體會得到的。因為目前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對於醉駕的處罰,可以説是史上最嚴厲的。那麼,嚴禁醉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嚴禁醉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的處罰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小編從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規幾個不同的方面為您進行了剖析,按照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如果您仍然頂風作案要醉駕的話,首先一朝醉駕,終身有刑事犯罪記錄在案,其次,醉駕的駕駛證被吊銷的時間通常長達五年,再者因為醉駕是要被拘役1到6個月左右的。試問在這麼嚴重的處罰制度之下,仍然要醉駕,可以説真的是自作自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