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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醉駕的好處是什麼

醉駕2.19W

嚴厲打擊醉駕的好處是什麼

醉駕其實就是一種間接的草菅人命的行為,有不計其數的原本幸福的家庭就是毀在對方醉駕的一瞬間,造成的感情上的傷害是無論對當事人作出多麼嚴重的處罰都沒辦法彌補的,國家就是基於醉駕造成的實際危害的情況下才將醉駕行為入刑了。那麼,嚴厲打擊醉駕的好處是什麼?

一、嚴厲打擊醉駕的好處是什麼?

1、設立“危險駕駛罪”提高了肇事者的違法成本。按照當前的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節特別惡劣的,才可處最高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罰,更不消説“扣車”、“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這樣的處罰成本,不足以震懾肇事者和警示旁觀者。同時,增設“危險駕駛罪”也顯示出我國刑法理念從以“結果犯”為主處罰向以“行為犯”為主處罰的轉變,讓“危險”的預期時刻提醒着行為人,有利於刑法預防功能的發揮。

2、設立“危險駕駛罪”有利於肇事傷人的處罰公正。2010年的張明寶酒駕案和胡斌飆車案同屬“危險駕駛”行為,但前者被法院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後者則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由於評判依據不一致,導致“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現象發生。

3、設立“危險駕駛罪”既綜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輕畸重的量刑標準,也填補了我國刑法的一項短板,有利於司法部門對肇事傷人處罰的客觀公正,從而促進司法公平公正。

二、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最直接的好處就是現在醉駕的現象當然很明顯的降低了。站在法律角度上來説,醉駕入刑彌補了我國刑法當中的短板,司法人員對醉駕的行為在處置的時候有了客觀公正的法律依據,並且也彰顯了我國法律制度對於公民人身安全的高度注重。

標籤:醉駕 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