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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厲打擊製售假劣醫藥商品違法活動的報告

關於嚴厲打擊製售假劣醫藥商品違法活動的報告

關於嚴厲打擊製售假劣醫藥商品違法活動的報告

假藥為: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頒佈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發[1992]57號

頒佈時間:1992-10-05

實施時間:1992-10-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國務院:

近年來,各級衞生、醫藥部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醫藥市場意見的通知》(國發〔1990〕29號,以下簡稱《通知》),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醫藥市場整頓,查處假劣醫藥商品案件,維護人民羣眾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間,全國共查處假劣醫藥商品案件四萬五千六百餘起,假藥、劣藥、淘汰藥品總值達三億元,人民羣眾稱這是為老百姓辦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個時期,社會各界不斷反映醫藥市場混亂,製售假劣藥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嚴重威脅着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也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極為關切,多次指示要堅決查處此類案件。

衞生部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開了全國查處製售假劣醫藥商品工作現場會,總結了各地開展查處工作的經驗,在貫徹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做好查處工作進行了部署。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出《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搞活農產品流通的通知>的有關意見》(國中醫藥經〔1992〕9號,以下簡稱《有關意見》)。近期,國家有關部門多次派人對市場上的假劣醫藥商品問題進行了聯合調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製售假劣藥的違法活動屢禁不止,越來越猖獗。

廣東、廣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區)相繼發現出售假劣藥品。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不擇手段,用木薯粉、澱粉甚至動物飼料作原料,經過加工和偽裝,冒充國營藥廠的藥品到處兜售,一些發黴變質、過期失效、淘汰的藥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價、高回扣的方式將這些假劣藥品批發給區鄉級醫療單位、個體診所和個體藥品經營户,最終大都使農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個別國營醫藥商業企業見利忘義,從藥品販子手中進貨,致使假劣藥品進入國營醫藥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醫療單位不顧三令五申,擅自從個體藥販手中購進藥品。

二、非法經營藥品的情況十分嚴重。

《藥品管理法》和《通知》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管理已有明確規定。但仍有一些地區無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肆意違法經營藥品。一些地方新開辦的醫藥市場以放開中藥材為名,將化學藥品和中成藥引入集貿市場非法經營,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關意見》的規定。

三、當前製售假劣藥違法活動的特點,一是假劣藥品的品種增多,不僅有大量貴細、緊缺的中藥材品種和保健營養藥品,還有常用的治療性化學藥品和中成藥品。二是數量大,廣東省電白縣一次就查獲假西藥八噸。

江蘇省在二十個縣市查出的假氯黴素、假土黴素達一百九十多萬片。三是假藥混進藥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嚴重。廣東省高州縣醫藥公司銷往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縣的假利福平膠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廣東省電白縣也發生過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後中毒的事件。

造成醫藥市場混亂,假劣藥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國家法律、人民健康於不顧,圖財害命,知法犯法,已構成社會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關管理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法規不堅決,忽視醫藥商品的特殊性,盲目開放醫藥市場,管理上又有不少疏漏之處,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護主義傾向,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經濟利益,對非法經營藥品,製售假劣藥等違法活動聽之任之。四是少數地方的有關管理部門之間協調不夠,互相扯皮,造成打擊製售假劣藥品的鬥爭成效不大。

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護人民羣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和有利於進一步改革開放,必須認真查處、嚴厲打擊製售假劣醫藥商品的違法活動。對此,我們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查處假劣藥品的工作當作剷除社會公害、維護社會安定、保護改革開放成果、密切聯繫羣眾的大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堅決支持執法部門依法行使對藥品的監督職權,並制定相應措施,幫助執法部門解決困難和問題。對製售假劣藥品的違法活動,衞生、工商行政管理、醫藥、中醫藥、公安和技術監督等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採取果斷措施,堅決予以打擊。要在不太長的時期內,使所轄區域的藥品市場得到淨化,為人民羣眾辦好事、辦實事。

二、要統一思想,統一認識,加強對醫藥市場的綜合治理。要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宣傳教育,使各級領導都能認識到,藥品是關係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文件的規定,進行管理。集市藥材交易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經營手續,藥品監督部門要對進入市場的藥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中藥材以外的其他藥品不得進入城鄉集貿市場。

三、對製售假劣藥品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堅決打擊,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從重處理,不得以罰代刑。對製售假劣藥品的集散地,如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要追究當地政府領導的責任。對支持、包庇、縱容製售假劣藥的政府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無證生產、經營藥品和配製藥劑的活動,要堅決取締。對不按規定範圍生產、經營藥品的,要依法查處,絕不能姑息遷就。嚴禁從非法經營單位或個人手中採購藥品,對購進假劣藥品,造成藥品事故的醫療單位或個體行醫者,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追究單位領導者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在查處製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衞生、工商行政管理、醫藥、中醫藥、公安等部門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通情況,協同作戰。查處過程中執行行政處罰的罰沒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各地財政部門,對查處假劣藥品案件中所需的經費要予以支持。

五、為保證藥品監督和查處假劣藥品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地要認真檢查藥品監督員編制的落實情況,凡是未落實的,要儘快落實。

六、繼續做好《藥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關意見》的宣傳工作。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和教育,普及藥品監督管理法律知識。要鼓勵羣眾大膽地舉報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的人和事,樹立起人人關心、支持藥品監督管理的良好社會風氣。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