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救濟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一般都會及時報警,當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後,會及時對事故現場進行固定、檢查、拍照、繪圖,隨後會在弄清事故原因的基礎上,依法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作為專業的事故處理人員,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比較客觀、可信的,但也不排除因交警未及時到達現場,未充分了解事故現場和事故發生過程,在對事故原因和責任,未十分明確的情況下,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此情況下,當事人該如何處理,才能確保本身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對交警適用處理事故程序有異議,可及時向交警部門提出或投訴
交通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發生的未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的交通事故,由一名交警即可處理的簡化程序。簡易程序是有嚴格限制的,簡易程序僅適用於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事故,或雖有人員傷亡,但屬輕微傷的交通事故,由於簡易程序只需一名交警處理,而普通程序則需兩名交警處理,相對而言普通程序更為麻煩,故交警部門可能存在將本不應按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表面上看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並無大的區別,但實質上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大,因為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是不能進行復核的,而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若將本應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事故,按照簡易程序處理,將使當事人無法申請複核。故對交警部門錯誤適用處理程序的,應及時向交警部門提出異議或進行投訴。
其次,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適用程序錯誤或責任劃分不公的,可及時申請複核
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由於目前,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行為,不再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只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使用,當事人不能再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而前述的複核只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一種自我糾正,在公安機關自己監督自己的情況下,申請複核的效果可能不是十分理想,但至少為當事人提供了一條進行救濟的途徑。
最後,在提出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維持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在民事訴訟中就交通事故的具體責任劃分進行舉證,推翻交通市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
當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作為一種證據來使用的,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比例提出異議,但當事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因此,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保留相關的證據,比如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注意事故現場附近是否有攝像探頭等等,以便在訴訟中及時提供證據或申請法院調取錄像,必要時,可申請對事故發生原因和痕跡進行鑑定。
但由於法官並非專業的交通事故處理人員,若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法官是不會輕易否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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