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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事故證明與道路責任認定書有何區別

交通事故的證明書,一般情況下只是載明瞭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實的文書。它通常包括的內容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地點,以及發生交通事故相關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駕照登記)等一系列與事故息息相關的情況,然後會在經過交通部門的現場調查下,載明此次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而由交警支隊的人員作出的證明,證明也需要寫清楚具體的年月日。

道路事故證明與道路責任認定書有何區別

而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則與前者有所不同,它是我國的公安部門依照相關的交規,對交通事故所涉及的當事人進行的有無責任的認定書,認定中需要確定當事人是否出現了違章行為,如果其出現了違章行為,那麼此行為與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之間所存在的因果關係,並且對其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和定量的評斷,而由此產生的文書材料。

後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技術文書,它的目的在於分清每場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方,並且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中的肇事者進行正確且恰當的處罰,並且為了此次事故之後的賠償打好基礎,提供可以考據的紙質依據,二期它還能為社會中的許多交通參與者敲響警鐘。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一般對事故中的當事人會做出三種情況的認定:

第一種是全部責任和無責任,對於事故中的多方當事人,其全部責任一般有違章的一方承擔,而另一方與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則不用承擔責任;

第二種是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責任的一方一般有主要違章者承擔;

第三種則是同等責任,事故中的雙方或者多方都出現了違章,那麼這兩方或者多方都需要承擔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