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後責任認定書籤字後能改嗎?
一、交通事故後責任認定書籤字後能改嗎?
交通事故經過交警同志處理後,往往要簽訂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一旦在責任認定書上面簽名了,代表你同意了交警的處理。但也可以更改。
在接收到交警為事故雙方出具的認定書以後,就標明對方認可了事故的存在和責任的劃分,也就是説雙方就應該為各自的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在交警隊留下了事故的記錄。
只要是出具了認定書後,雙方可以通過交警的調解,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訴訟,交通事故案子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關於銷案一説,一般來講,交警部門應該是採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
二、更改的情況
(一)行政救濟途徑: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二)訴訟救濟途徑: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中心,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
當事人如果對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其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就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對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重新調查、認定;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就會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複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一次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本文明確指出了在交通事故中,經由交警處理後的事故是的責任認定書,其中的簽名是可以修改的。其次,本文從行政救濟途徑和訴訟救濟途徑説明了更改的情況,説明了經過審核的認定書可以若是存在不清晰的情況可以複核並修改的。如果對此仍然存在疑問,可以諮詢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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