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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與乘車人是否有關

發生交通事故與乘車人是否有關

當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確定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時,首先應該確定的是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分為兩種情形。一個是承運人(即機動車一方)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形下,承運方與事故的其他方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害了乘車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兩方都是民事賠償主體;另一個是承運人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其他方負有事故全部責任的情形下,就發生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乘車人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可要求出機動車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構成交通事故必須具備相應的要素,首先必須是機動車輛造成的,其次是其發生地點需要是在道路上發生的,而且還得是在車輛的行進過程中發生的,再次就是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並且機動車輛一方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與乘車人相關,主要是看在交通事故中,乘車人是否有過錯。機動車一方若是故意的或者過失造成事故發生的,而乘車人對此無任何過錯,則事故的發生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乘車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在本事故中,造成了乘車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失,則機動車一方應負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內或者是在合理的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這是承運人的最基本義務。也就是説,不管乘車人是有償坐車還是無償坐車,承運人都應按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其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如果乘車人在乘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並出現人身傷害,可以以承運人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兩車相撞導致的交通事故中,承運人所駕車輛並無責任,而是由其他車輛的過失所致,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乘車人有權要求該車輛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承擔侵權責任;承運人的車輛與其他車輛都有責任的,乘車人有權要求承運人及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一起承擔侵權責任。在提起訴訟時,乘車人可依據實際情況選擇違約訴訟或者侵權訴訟。

事故責任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及時報警,然後由交警根據案發現場的具體情況,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最後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受侵害方要求對方賠償。假如肇事方不接受調解又或者是拒絕支付應賠償數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肇事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標籤:交通事故 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