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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乘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衣食住行是人必不可好的。隨着經濟的發展,私家車越來越普及,但是還是存在着需要乘車的情形,乘客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受傷,誰來賠?這是羣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本文主要介紹了時間中乘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的一些規定,詳情請看下文。

1、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應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的調整,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為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為被告。

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於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係,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於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為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需要説明的是,在乘客與營運人之間既存在客運合同關係,又存在侵權關係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之規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據客運合同關係追究車方違約責任和依據侵權法律關係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中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主張兩種權利。其在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2、乘車人無償搭乘他人車輛,因所乘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承運人應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如果乘車人未經車主同意強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雙方未形成客運合同關係,乘車人不能以合同糾紛起訴,只能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有過錯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無償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損害,基本規則是車主應當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出於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應當承擔適當補償責任,但是這個補償責任就可以適當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為絕對免責事由,因為作為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負有安全將他人送到目的義務。不能以是否有償作為確認這種義務有無的標準。有償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義務而已,但我們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為免責事由。

3、旅遊交通事故中的賠償責任分配

旅遊交通事故發生之後,往往牽扯到多方的責任,尤其是對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的責任劃分較為複雜,大多肇事車輛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組團社的車輛,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車輛。事故發生之後,往往牽扯到三方責任,一方是組團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僱傭肇事車輛,三方之間的責任如何劃分,沒有統一的根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發生之後往往是互相推委責任。而組團社和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地點,大多組團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擱。致使賠償程序步履為艱。受害者的利益無法及時的得到補償。交通事故的發生往往是肇事車輛自身所為,不牽扯車輛相撞方面的事故。保險公司在其中不願意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組團社和地接社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但大多旅行社為旅行者的投保金額都不大,受害者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補償也是很少一部分,並且履賠程序也較為煩瑣。

受害者應依據違約責任來要求組團社賠償,因為地接社在組織旅遊過程中只是接受組團社的委派。組團社賠償過後還可以依據其和地接社之間的內部協議進行追償,而地接社對組團社進行賠償之後,還可以要求肇事車輛所屬的汽車公司來進行追償。

旅行社組織遊客外出旅遊,由於司機的過錯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責任要分具體情況。

1、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車,司機系旅遊公司職工,這時旅行社應承擔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責任。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遊合同當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依據合同法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遊客可以選擇違約責任之訴或者侵權責任之訴。

2、旅行社所用汽車為租用,由於司機的過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沒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只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遊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張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張自己的權利,則旅行社不承擔侵權責任條件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3、遊客作為一個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第18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在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條件,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或者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第42條的規定,應當支付傷者的醫療費、住院護理費以及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遊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賠償,最好的辦法就是誰有賠償能力就應當首先起訴誰,而不是圖省事、省錢,以合同違約起訴旅行社。當然,在旅行社中,比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當實力的,如果以違約之訴起訴,遊客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是沒有問題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乘車人所乘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的一些常見情形,希望對有此困擾的你們有所幫助,乘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賠償的關鍵就在於找準賠償義務人嗎,希望上述能夠很好地解決你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