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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後好意同乘者與駕駛人的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後好意同乘者與駕駛人的責任

生活中不乏有讓人搭便車的行為,助人為樂,樂善好施固然是一種美德。但一不小心發生了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責任的劃分了。發生交通事故後,好意同乘者是否負有責任呢?本站幫您解決這個疑惑。

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屬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無償同乘的一種特殊情形。

一、要明確駕駛人與同乘者之間的法律關係

好意搭乘是指機動車駕駛人無償同意搭車人搭乘其機動車的行為,搭車人所搭乘的機動車是非營運車輛,乘客目的地與機動車行駛目的地僅僅是巧合或者順路。搭車人未經機動車駕駛人同意而搭車的,不構成好意搭乘。駕駛人與搭乘人之間不能簡單認定為“無償服務的運輸合同關係”。因為合同是雙方對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一方違反其當初的約定,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違約的法律責任,但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不存在這種約束。如果機動車駕駛人一開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後來在運輸過程中,又因為某種原因造成其不能將同乘者運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車,則不能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因此,好意同乘者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應是一種要約與承諾的關係。在好意同乘者發出了同乘的要約之後,機動車駕駛人作出了承諾,要承擔保障前者在運輸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而不是“將其安全地送達目的地的義務”。

二、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種賠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於對方車輛造成的,應當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對其不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2、交通事故是由於機動車駕駛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其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但一般不全部賠償,具體的賠償份額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要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等情況;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可按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賠償的份額一般不應當低於40%,這符合“優者負擔風險”的原則,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責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於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責。

三、駕駛人致使好意同乘者受傷責任的劃分

駕駛人存在過錯,駕駛人賠償;駕駛人無過錯,搭乘人有過錯,應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駕駛人、搭乘人均無過錯,亦應由駕駛人承擔一定的責任。2011年2月,浙江省高院率先出台《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乘者損害的,應適當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本車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無償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的賠償責任。這一規定鼓勵駕車人無償幫助他人,又儘可能防範事故發生。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助人為樂的行為是值得鼓勵的,但是請駕駛人朋友小心駕駛,做個“徹徹底底的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