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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與乘車人是否有關?

發生交通事故與乘車人是否有關?

現在道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路上所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在交通事故當中有一種情況是客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也就是説,車輛在載客的過程當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使乘客受到了身體上的損害。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由誰來為此次事故負責任呢?乘客本身要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呢?下面就來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發生交通事故與乘車人是否有關

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當中,通常有兩種認定結果,一種是承運的車輛負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的話,是由第三人和承運的車輛共同負責任。具體的責任認定是由具體的事故情況來決定的,這裏不能一概而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承運的一方是有責任和義務把乘客安全送到指定地點,並對乘客的人身傷害負責的。所以通常來講,在道路交通當中出現的任何事故,承運人一方是要負責任的,但是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如果全部是由第三人的責任或者過錯,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的話,則由第三人來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承運人也會有責任的話,是要承擔補充責任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不管事故的發生與乘車人有沒有關係,只要發生的事故認責的標準是看這件事故的發生與乘車人有沒有必然的聯繫。如果是乘車人的個人原因導致的事故的發生,那麼乘車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説要為交通事故負責,如果不是由於乘車人的原因導致的事故的發生,那麼不管是任何的原因,都將由承運人或者是侵害乘車人的人來共同負責。

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當中,要注意如下幾個條件,必須是由機動車輛造成的事故,且必須是在道路上所謂道路,就是隻可以進行車輛通行,非封閉地區的,可以適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範的地方。只有在這裏發生的交通事故才能夠被認定為事故,才能夠進行追責。

承運人與乘客之間的關係其實是一種合同關係,把乘客在規定的時間內安全的送到指定地點是承運人的責任。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都由承運人負責。如果乘客出現了人身傷害或者是其他財產等傷害的話,是屬於承運人的違約責任,承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給予賠償,如果嚴重的話要負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是第三方帶來的侵權責任,將由第三方承擔侵權責任,承運人如果有責任要承擔補充責任。

一般在出現交通事故之後,應當立即報警,由警方到達現場來進行責任的認定,並且出具責任事故認定書,根據責任事故認定書來確定各方的責任以及乘客到底是否有責任。

在確定了雙方的或者是三方的責任之後,各方可以先進行協商,自己解決或者是使用保險,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如果是三方或者是雙方沒有達成共識的話,就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訴。在起訴的時候也要注意,根據等事故認定書的責任來進行相應的賠付或者是懲罰,如果當事人不執行懲罰的話,可以由法院強制執行。

標籤:乘車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