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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向誰索賠

乘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向誰索賠

一、乘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客向誰索賠

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在確定民事賠償主體時,首先應該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根據責任劃分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承運人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的情形下,承運方與事故的其他方構成共同侵權,共同侵害了乘車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兩方都是民事賠償主體。二是承運人對事故的發生無責任,其他方負有事故全部責任的情形下,就發生了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出租車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擔侵權責任,也可要求出租車司機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發生競合時怎麼處理

乘客既可以侵權為由起訴,也可以違約為由起訴,二者可以任選其一。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以侵權為由起訴,則賠償主體為侵權人,即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一方,正是因為其侵權行為,才導致了乘客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本案即屬此種情形,私家車駕駛人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當事人選擇了以違約為由起訴,則賠償主體為承運人。承運人與乘客之間有運輸合同關係,承運人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但由於事故的發生,承運人沒有履行該義務,構成了違約行為,乘客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除了賠償主體不同外,訴訟時效的要求也不同,侵權的訴訟時效為一年,而違約的訴訟時效則為兩年。另外,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也不盡相同,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而侵權責任是有可能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三、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借用人與出借人應如何承擔責任?

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1)明知車輛有缺陷而出借,且該缺陷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的;(2)明知借用人無駕駛資質或飲酒或有疾病不宜駕駛等因素的;(3)借用人下落不明的;(4)有其他明顯過錯的。

四、乘客能否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在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時,法院是否會支持受害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一方面要看受害人的受傷和住院治療、傷殘鑑定情況,另一方面也要看事故責任的劃分。就本案來講,出租車乘客張某應該是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方面張某對事故的發生並無責任,另一方面張某傷情較重,已構成了十級傷殘。但前提條件是張某選擇了以侵權為由而起訴,若張某選擇以違約為由而起訴出租車司機,則不能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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