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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認定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範圍並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繫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範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後,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並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於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於行進狀態,否則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事故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於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後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1]

二、責任認定

1、認定原則

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認定的確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有關當事人。對於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認定書。對需檢驗、鑑定的,也得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開始五日內製作認定書。責任認定書可以説是國家專門機關的的專業認定,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

3、責任認定標準

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認定。

1、只存在一方過錯的,該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雙方或雙方以上的過錯的,按過錯程度和對事故發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擔。

3、各方都無過錯,則都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他方無責任。

5、從我國司法目的和國情出發,法律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做出符合地方實際的交通事故地方規範。

三、注意事項

1、堅持“以事實為論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這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我們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所謂“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況和當事人主要違章情節時,要以調查的客觀事實作基礎,如實反映交通事故情況,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從而認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實,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任何時候都經得起檢驗。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之上,以國家公佈的交通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為標準,運用有關條文,依法對交通事故作出正確的責任認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相互聯繫的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實或事實認定有錯誤,就無法正確適用交通法規,同樣,交通事故的事實查得清楚,如果沒有準確運用交通法規的規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責任結論。所以兩方面都不能忽視,任何只顧一個方面,忽略另一個方面的認識都是錯誤的,只有兩者充分兼顧,互相統一,才能真正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2、堅持“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方法。

對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相關的因素都找出來,不管這種因素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主觀上的還是客觀上的,都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斷每一因素與交通事發生之間的內在聯繫及各個因素之間的具體聯繫,然後抓住矛盾,嚴格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從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存在,違章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綜合進行考慮,從而作出準確的責任認定。

3、用語規範

詞句要準確、恰當,文字要簡練、通順,並儘可能使用專業術語,製作後要反覆檢查,認真修改,特別要注意檢查認定書與其他現場調查是否有矛盾,仔細核對無誤後,經領導審批打印。

4、時限規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即: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上文我們給出了交通事故的認定條件、交通事故的認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注意事項,給出了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可以説沒有必要關心這些問題,只要我們在參與交通的過程中,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的規定,即使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認定也是交通警察的事情。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我們能做除了積極搶救傷員外,就是及時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