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
一、怎麼確定出借人舉證責任
1、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債權人應當繼續證明其已經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債務人。
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債權人起訴時只向法院提交借據。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記載的內容,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對於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做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大額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債權人到庭陳述自己的經濟能力、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係進一步提供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於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照其他法律關係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3、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並提供付款憑證,而債權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債權人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
二、借款人舉證責任
1、債務人對爭議債權的性質應負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完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債務人否認借貸關係成立及生效則必須提供足以推翻對方主張的相反證據予以證明。
2、債務人對債權人抽取利息的具體數額應負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對借貸合意及交付事實完成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債務人認為債權人抽取了利息,實際收取款項金額並非交易金額。債務人應當舉證證明債權人抽取了利息,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3、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的法律關係存在異議,應負舉證責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提交的付款憑證並無異議,但認為是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則應當對其主張的其他法律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債務人對債權的消滅應負舉證責任。債務人對於借貸關係及借款金額沒有異議,但是認為其已經全部償還借款,只是借條沒有收回或者借條丟棄後原告又悄悄撿回來再次主張權利。對此,債權人手持債權憑證應當認定其完成了舉證責任,而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消滅則應當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了債務。
民間借貸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中的一種,按照除了民事糾紛的規定,此時最為起訴的一方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因此,要是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則就需要承擔必要的舉證責任,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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