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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傷亡事件時常發生,給受害人以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的傷害,甚至還會使家庭因失去主幹勞動力而陷入經濟困難的狀況。所以按照法律規定事故責任人必須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

1、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2、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普遍的以户籍為準,城鎮户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户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説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説”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户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户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户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上文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及計算標準,具體賠償金額的多少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包括受害人的身份、責任大小、受害人家庭經濟來源等等,需要綜合考慮來確定,各個地方的賠償標準也會因為當地經濟的原因有所差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