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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一、最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説 ,並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一)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二)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三)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年。

(四)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0-(實際年齡-60)].

(五)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5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是什麼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3、債權人可否對死亡賠償金提出主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同理,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能否根據死者生前的遺囑分配?遺囑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與此有關的事務,並於死亡後產生法律後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而遺囑事實上也就是對遺產的處分行為。而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不能通過遺囑的形式對其進行處分,只能按補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適當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