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第8項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於十年。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一)死亡賠償金(補助費)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後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於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匕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週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説明。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對於六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於五年,具體為,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進行補償的時候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補償標準的,而不是隨意要求賠償,對於60週歲以上的受害人,核算的年限不能少於五年,最低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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