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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具有賠償的性質,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他還有另外一個名稱叫做死亡補償費。這個名稱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它的含義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因為他人的致害死亡後由事故責任人給他的親屬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我國曾經頒佈過一些有關於死亡補償金的一些解釋,比如説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有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的頒佈使得人身損害案件中如果有受害人死亡的話,那麼受害人死亡的。範圍還有對他的賠償標準都有了非常明確的依據。如果賠償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已經解決之後,死者親屬之間因為賠償金的一些分割問題,從而引起了糾紛,這些糾紛不斷的增多。

實踐中也一般都依據我國的《繼承法》中關於遺產的規定或者是《婚姻法》中關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的規定,從而選擇適用的法律。但是死亡賠償金有它獨特的性質,還有死亡賠償金如何分割也有它自己的特點,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更應該進行更為細緻的剖析。

二、分幾種情況來解釋一下:

1、第一種情況就是如果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死亡賠償金是因為死者的死亡,從而獲得的一種物質賠償,這種賠償產生於死者在死亡之後,那麼依據我國婚姻法的理論,婚姻關係在離婚之後就終止或者是一方死亡之後婚姻關係自然終止,那麼非常顯然這樣的賠償金並不是產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是產生於婚姻關係終止之後,那麼很顯然,這個時候的死亡賠償金不能夠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2、第二種情況就是,如果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那麼根據我國繼承法中的有關規定,遺產是要在被繼承人生前合法取得,並且在死亡時要實際存在這筆財產,那麼這樣的財產才能夠被繼承,但是死亡賠償金並服侍在死者生前產生的,而是在死者死後由肇事。這給予死者親屬的一種賠償,因此不應該按照遺產來繼承。

3、第三種情況就是,如果死亡賠償金不是精神撫慰金的話,那麼這個時候死亡賠償金就是屬於一種物質損害賠償金。

排除以上三種的定性,在我國法學界的理論界和實務界大家都非常一致的認為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物質財產的補償,但是也存在分歧,這種分歧就在於死亡賠償金是對於死亡者本人的一種補償,還是對死者其近親屬的補償。其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其實是對死者本人並不是由於正常的原因死亡所造成的,本人實際收入的減少的一種補償,這是死者本人的一種權利,在死者在其死亡以後可以進行轉移,就像公民死亡以後,他的作品的使用權和報酬權也可以依照法定進行轉移。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不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千萬不能夠釀成一些慘痛的悲劇。但是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也不能夠逃避責任。必須對受害者進行一個積極的補償,因此相關的補償金具有補償性質和懲罰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