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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車出來交通事故是否賠償?

套牌車出來交通事故是否賠償?

一、套牌車出來交通事故是否賠償?

套牌車出來交通事故是否需要賠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如下。

(一)如果被套牌人對套牌行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這種情況下,如果套牌車已投保交強險的,則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套牌人按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人認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後,其他損失由套牌人全部賠償,這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也違反侵權法的歸責原則。如果套牌車沒有投保交強險,則應由套牌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限額部分,再按套牌人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

(二)如果被套牌人同意套牌,在按照上述賠償原則確定後,被套牌人對套牌人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二、我國套牌車損害賠償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在處理套牌車損害賠償糾紛時,主要是在《民法通則》及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中尋找有關法律依據,主要的法律條文也就是有關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原則性很強,對於法律條文的理解、責任的劃分、法律的適用等有關問題,那更是智者見智,仁者見仁,沒有統一的説法。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裁判標準也不統一,導致結果也不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出台後,有關套牌車的規定漸浮出水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規定禁止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第96條對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等行為的行政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在民事責任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的機動車既包括機動車的駕駛人,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能包括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套牌車情形下,將責任主體確定為所有人或管理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五條明確規定,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自此,套牌車情形下的主體責任正式得到了確立,人們在處理套牌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終於真正意義上有法可依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套牌車輛如果發生一些交通事故的話,那麼後續的一些保險方面的賠償來進行處理的時候會比較困難,因為這實際上它是存在着一個違法行為的。主要來説的話,還是看被套牌人的態度來進行不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