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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來的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借來的車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案情:2012年1月29日,鍾某桂駕駛一輛輕型客車,與兩輛摩托車相撞後逃逸。兩摩托駕乘人員共6人,因車禍2死4傷。事後經鑑定,鍾某桂血樣乙醇含量為110.47mg/100ml,屬醉駕,被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經查,肇事車屬鍾某桂堂兄鍾某泉所有,登記所有人為鍾某亮。鍾某泉稱,這輛車是他2011年向鍾某亮買的,尚未過户。事發前一天,堂弟向他借車,説要載朋友去買東西,因堂弟有駕照且當時沒有喝酒,他就將車借出去。

 法院判決:去年9月28日,詔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鍾某桂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半。民事賠償上,鍾某桂被判賠115萬元,鍾某亮、鍾某泉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不過,受害者及其家屬認為,鍾某亮和鍾某泉沒有盡到提醒或告知不能醉駕的義務,二人沒能向法院提交無過錯的證據,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提起上訴。後漳州中院的二審結果出爐,認為鍾某桂借車時既有駕照又沒喝酒,因此無法認定鍾某泉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故鍾某泉不用承擔責任,他堂弟鍾某桂需賠償115萬元。

對於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卻對交通事故中車主的責任有着不同的認定,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款出台後一直飽受爭議,因為該條款中只簡單採用了“機動車一方”的表述。機動車一方實際包括司機、車主,因此該條款實際上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而對於機動車一方內部司機、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該條款並未涉及。於是造成了面對相同或類似的案情,不同地區、不同法官對法律規定出現不同解讀的情況。

但在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生效實施後,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見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車主明知出借的機動車存在故障或某些隱患,事先沒有向使用人説明情況,故意隱瞞機動車瑕疵真實情況而造成損害的。

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指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4種情況下,應單承擔賠償責任:

1、明知車輛存在缺陷(如車輛超過報廢年限),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

2、明知借車人無駕駛證;

3、明知借車者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還將車出借;

4、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由此可見,不同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不同。本站小編在此提醒,在借車、租車時要明確好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免發生就紛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