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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有舊傷的是否需要賠償?

交通事故車輛有舊傷的是否需要賠償?

一、交通事故車輛有舊傷的是否需要賠償?

首先,交通事故車輛有舊傷的的情況下,也應當按照交警部門認定的賠償情況進行賠償。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根據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責任。如果有保險的,儘快與保險公司聯繫。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再次,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户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的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説具體怎麼賠償,賠償多少金額要看傷殘等級鑑定結果。而受害人的舊傷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二、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交通事故傷殘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根據受害者直接所受的損傷進行定級。交通事故傷殘舊傷復發可以再次向交警隊提出或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機動車一方造成本車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在強制保險金額範圍內,保險公司都必須予以賠償,而不論該損失何時被發現,彌補該損失費用何時被支出。因此,若車禍賠償判決以下,被告並執行了相應賠償,但原告發現因車禍導致隱形傷害的,或舊傷復發的,甚至死亡的,被告都需再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方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出現雙方推諉導致交通事故難以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舊傷的情況下,可以向交警部門説明相關情況,由交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賠償情況的相關説明,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出現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