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有哪些
交強險即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都應當購買交強險,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有哪些?保險限額是多少?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一)賠償數額與項目:2008年2月1日之後,我國交強險的保險範圍擴大了,死亡傷殘賠償金由以前的6萬元提高到11萬元,醫療費由8千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還是2千元。
需要強調説明的是:“死亡傷殘賠償金”在這裏是一個從寬解釋的概念,不僅僅是民法上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它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支出的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例如喪葬費、殘疾具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詳見《保險法》第51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但是不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
根據《保險法》第51之規定,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應在商業險裏賠償,也是毫無疑問的。
醫療費包括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整容費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在這裏需要説明的是,我以前遇到過多次,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均稱“保險賠償沒有精神損失”。説明他們不懂,希望咱們周口的律師以後不要再説這種外行話了!
(二)賠償對象:交強險並不是對任何人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之規定,僅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賠償。實際上,交強險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這裏的“本車人員”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員、被保險人和駕駛人。不包括裝卸人員、維修人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和駕駛人的親屬。
(三)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交強險是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的。既不考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承擔何種責任,也不考慮受害人承擔何種責任。但是,機動車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是11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100元。
交強險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也不考慮責任劃分。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是按責任劃分才計算出來的。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交強險賠償範圍以及限額的一些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造成的損失,可以首先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不足部分再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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