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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負刑事責任時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時,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後不需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受害人的損害就得不到賠償了嗎?駕駛員負刑事責任時還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呢?本站為您揭曉答案。

駕駛員負刑事責任時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情:汪某喝酒後,叫來楊某讓其將自己送到市區。楊某駕駛汪某所有的轎車與邱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邱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邱某無事故責任。楊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邱某死亡後,因賠償問題,各方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邱某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汪某及汪某車輛投保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共計48萬餘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應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楊某、汪某以及保險公司均抗辯認為,楊某已經承擔刑事責任,邱某父母不能再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情分析:精神損害賠償是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的撫慰,屬於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本案中,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極大痛苦,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相應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邱某父母以駕駛員楊某、車主汪某為共同被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如何處理,系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均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主要是考慮到刑事被告人往往沒有賠付能力,且已經接受刑事處罰,不應再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楊某因交通肇事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到了相應的刑罰處罰,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邱某父母要求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支持。

本案中汪某與楊某之間形成無償幫工關係,楊某駕車致邱某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此,可以認為楊某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法律規定,車主汪某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楊某承擔了刑事責任,邱某父母要求楊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無據,但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得到支持。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覆函》([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的規定,邱某父母向汪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並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應當得到支持。

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不能向被告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果有其他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則並不妨礙受害人向其他責任主體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