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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腹子能否獲得交通賠償?

一、遺腹子能否獲得交通賠償?

遺腹子能否獲得交通賠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將受償主體確定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和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應該既包括死者生前實際扶養的人,也包括應當由死者扶養,但因為事故發生、死者尚未扶養的子女。另外,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肇事方應對遺腹子的撫養費予以賠償。

二、遺腹子

遺腹子是指懷孕婦人於丈夫死後所生的孩子。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因此,遺腹子出生後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一般而言,如果肇事者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遺腹子與死者不具有血緣關係,遺腹子出生後的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後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對死亡賠償採取“撫養喪失説”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説”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的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人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死亡賠償款應當屬於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賠償款的金額也是相同的。但是,考慮到受害人親屬成員的不同情況,應適當照顧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即死者的近親屬。民訴法中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的親屬時,其他近親屬才可以享有原告資格。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存在受害者由遺腹子的時候,在進行賠償的時候,應該對遺腹子進行經濟上的賠償,因為遺腹子在以後的成長的過程中也需要生活費教育費以及醫療費等等,而且法律規定遺腹子是由民事訴訟的資格的,所以應該進行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