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通事故後續治療費用有什麼賠償方式

交通事故後續治療費用有什麼賠償方式

一、交通事故後續治療費用有什麼賠償方式

在實踐中,其賠償方法有三種:

1、一次性賠償,即雙方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協商確定一個數額,一次性賠償,以後無論再發生多少醫療費,責任方再不負責;

2、對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這塊費用法院判決時比較慎重,必須有醫療機構的明確證明,否則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責任人可以在結案前以及結案時預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確需治療時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拒絕預付受害人的醫療費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制致害人預付醫療費。

二、適用後續治療費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後留有殘疾的,是否都有必要進行後續治療,應從後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有所減輕,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必要的;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沒有減輕甚至擴大,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不必要的,應立即停止後續治療。對必要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應當賠償,對不必要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不應賠償。同時,還應從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認定後續治療費。即只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過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加重的,對加重部分導致的後續治療所產生的後續治療費,原加害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您注意的是,這個後續治療費用對於受害人的以後恢復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不能草率處理,一般在結案前或者結案時您可以要求先支付,如果對方拒絕,您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另外,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有交警通知保險公司預先墊付;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現行墊付。注意,只能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