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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醫療費護理誤工伙食交通費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交通事故醫療費護理誤工伙食交通費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醫療護理誤工伙食交通費的賠償原則是什麼?

1、醫療費

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

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交通費

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8、住宿費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9、財產直接損失費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二、傷殘等級鑑定標定

目前,關於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最高人民法院《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的適用範圍為: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適用範圍為:適用於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屬於工作與職業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殘疾程度的鑑定,不適用本標準。

從上述標準的適用範圍來看: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傷殘等級的鑑定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工傷的傷殘等級鑑定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其他應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

交通事故由於其突發性高,意外性強,一旦發生就可能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所以肯定涉及到相關費用的賠償問題,對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誤工伙食交通費用的賠償與傷殘賠償並不一樣,特別是誤工費的賠償,還應當根據傷員的工資收入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