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支付護理費的情形是什麼
一、發生交通事故支付護理費的情形是什麼
1、受害人在治療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2、受害人在傷情治癒後的康復期間,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護理費;
3、受害人因殘疾而永久性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長期持續護理而支出的護理費。
二、交通事故護理費怎麼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
(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當事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護理費期限
護理期限,是指人體損傷後,在醫療或者功能康復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的時間。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第3款規定,按照以下情況確定護理期限:
1、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如何確定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時間則需根據傷情及醫療機構意見而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時就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則護理期限為住院的時間;如果出院後尚未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仍需護理的,則根據出院醫囑中建議護理的時間確定。
2、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3、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
在交通事故賠償項目中,雖然有涉及到護理費這一項,但並不是所有事故中都實際需要作出護理費的賠償。一般是需要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確認受害人確實需要由他人進行護理的,從而產生的有關費用,那麼才需要賠償義務人根據實際情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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