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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交強險限額如何分配?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個受害人,交強險限額如何分配?

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不止一個,但是交強險是有最高限額的,那麼當同一交通事故出現多個受害人時,交強險的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呢?帶着這個疑問,和小編一起閲讀下文進行了解吧。

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可能出現多個受害人,而根據現行《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的賠償以“次”計算而不是以“人”計算,而對於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出現多個受害人時,如何分配交強險限額問題,《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或其他司法解釋對該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操作不統一。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做法:一是先起訴的受害人獲得全部限額;二是以受害人的損失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三是按受害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雖然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但筆者認為,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分配交強險的方式不具可操作性。按份額分配交強險份額表面上看較為公平,但實踐操作中有諸多程序障礙。理由如下:

首先,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親屬不是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一人先起訴後,法院無權追加其他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為當事人,導致其他受害人的損失無法查清,按損失比例分擔的方法無法單獨實現。

其次,由於各受害人的傷情可能不同,其損失確定的時間也不相同。一人先訴後,其他受害人可能還在治療,即使追加其他受害人或者其其近親屬參與訴訟,也不同及時確定其他受害人的損失額,對此只能中止審理或對其他人的醫療費進行鑑定。但鑑定不能依職權作出,只有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而且因需支付鑑定費,難免各方均不主動申請,只有中止審理,但中止審理的法定理由又不充分。

再次,即使各受害人同時起訴,人民法院就個案能夠查清各受害人的損失數額,人民法院也無權直接將另一案件中人民法院認定的損失額作為計算本案受害人應當獲得的交強險賠償限額比例的依據。其他受害人也沒有主張其他受害人的損失額的大小,也難以進行主張。因此,要在一個案件中依法認定其餘受害人的損失額難以實現,除非就是人民法院依其掌握的其他案件的信息直接用於本案,這種做法剝奪了本案受害人對其他案件受害人損失數額的抗辯權。

筆者認為,按被侵權人人數平均分配交強險數額更為可取。理由如下:

首先,交強險雖然具有國家強制性,但其仍然具有保險的基本功能,即分散風險。就個案而言,一輛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保費與該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後的賠償限額而言,差額並非對等而且較大,因此交強險就個案而言並非以公平為目標,而是以保護受害人為目標;對於受害人而言,因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程度可能不同,有的人可能直接死亡,有的人可能毫髮無損,所有受害人之間也無絕對地公平,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強險限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對受害人平等保護的目標。

其次,人民法院通過平均分割的方式處理交強險無程序上的障礙,在個案中,無需追加其他受害人蔘加訴訟,也無須中止審理,只要在一個案件中查清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幾個受害人即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通常都有受害人人數的記載,因此,人民法院在一案中查明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數比較容易,更無訴訟程序上的障礙。

再次,各受害人均能預判應賠交強險的數額,各受害人之間也不會因交強險數額的份額相互角力,反而可能團結一致共同致力於主張正當權利,有利於增加受害人之間的和諧互助,減少受害人一方的抗辯其他受害人損失的訴累。但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強險限額可能帶來“浪費交強險限額”的問題,由於受害人受損程度不同,根據受害人人數分配交強險限額,有可能導致某一受害人的總損失額低於應分得交強險賠款的情況出現。但對於該問題,並非沒有合法解決途徑,如果其他受害人知道其中有一受害人總損失額低於應分得交強險賠款導致交強險限額有剩餘時,該受害人可以在二審程序中或再審程序中主張在其他受害人間重新分割交強險的權利,即以交強險總限額減去被主張的受害人的實際損害額後在其他受害人中再平均分配,人民法院也可依新事實或新證據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或在生效判決依法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