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應如何進行責任分配?
案例:劉某駕車行至某十字路口時,正好遇車前方騎人力三輪的李某突然向右轉彎,劉某於是下意識的向左打輪,由於情況緊急,沒有開啟左轉向燈,結果撞上了從後面正常行駛過來的王某,將王某撞傷,二車輛損壞。但由於人力三輪自顧離開現場,二相撞車輛留在事故原地,並由劉某報警,事後由交警進行處理,經過現場勘查和鑑定,認為我沒有開啟左邊轉向燈而突然轉彎,使後方王某來不及避讓而與劉某車相撞,認定王某無責任,由於第三者李某不在現場,所以無法認定他的責任,所以由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此,劉某心存疑惑,於是向律師諮詢,第三者的原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應如何追究責任呢?
律師解答:在實踐中,由於第三者的原因而導致的交通事故的情況時有發生,我國法律規定在處理三方以上當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時,應當根據當時的情況以及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本案中,劉某為了避免撞到李某而突然打方向盤,屬於緊急避險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劉某是為了躲避人力三輪車而在未開啟左轉向燈的情況下突然左轉彎,但由於未打轉向燈,沒有給後面來車以提示,所以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不當,並且造成了他人受傷這種不應有的損害,所以作為緊急避險人,劉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而本案中的人力三輪車不走非機動車道而走機動車道,並存在違章行為,引起險情,所以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條規定: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根據該規定,人力三輪車未按規定行駛在非機動車道內,存在違章行為。在該起事故中應承擔一定責任。
所以,在這起三方事故中,劉某和人力三輪車都存在違章行為,應各自承擔一定責任。王某不存在違章行為,不承擔責任。但由於事故發生後,劉某未及時將人力三輪車留在事發現場,導致其離開後無法找尋,也就無法追究其責任。故本次事故應由劉某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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