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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遺棄受害者該如何處理?

交通事故中遺棄受害者該如何處理?

交通肇事後,應該及時救治傷員。但是近幾年來,時有發生交通事故後,沒有及時救治傷員,而是將傷員載到異地丟棄,造成傷員死亡的案例。本文就梳理出交通肇事後遺棄傷員會被作何處罰,現將整理作如下説明: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是指:

(一)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是指: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而行駛的。其中,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屬於交通肇事的後果極其嚴重,因此只要行為人逃逸則不管其是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都推定其負有重大過錯而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不屬於後果特別嚴重的情況,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重大過錯且對事故負主要或全部責任,因此也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根據《解釋》第5條的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據《解釋》第4條的規定,“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對於這三種情況,社會危害性極大,對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嚴重危害,因此法律規定了3 - 7年有期徒刑這一較重的法定刑。

交通事故中,誰有責任是經過嚴格的程序及法規規定了的,但是如果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丟棄傷員,造成更大的損失,必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