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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哪些

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司法解釋的規定有哪些?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後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後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後果,或者在造成後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係,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係,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後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後果之間無因果關係,為0%。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託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我國沒有專門規定關於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的司法解釋,損傷參與度是需要作傷情鑑定的,比如車禍並沒有撞到當事人,但當事人有心臟病,發生車禍以後心臟病病發的這種情況,就不能要求事故的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