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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達成事故賠償協議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自行達成事故賠償協議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自行達成事故賠償協議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又以原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並確定相應賠償責任。

所以、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賠償協議,但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

二、哪些案件交警不能調解

不少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並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訴訟

1、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要是法律中明確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行達成事故賠償協議的話,那麼就必須按照法律中規定的內容進行處理。當然,即使在這方面能夠協商一致,但應該追究當事人交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還是會追究到底。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