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完成交房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交房即交付房屋。交房也是房屋買賣過程中重要的一個步驟。開發商交房而購房者在收房時,要注意審查是否符合交房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則不算為開發商完成交房。那麼,開發商完成交房需要符合什麼條件?此外,開發商完成交房有何方式?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開發商完成交房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交房必須達到法定的以及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交房,並不能簡單地從字面理解出賣人在約定的時間將房屋轉移於買受人佔有。交房必須達到交付使用條件。
交付使用條件,指的是房屋具備了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於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備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條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條件的具備,主要看當事人是否對房屋的交付使用條件有特殊的約定。
在商品房買賣情況下,由於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備按照房屋的性質、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應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備了完整的使用功能。
一般來説,新建商品房具備完整使用功能需要兩個要件:
1、房屋已經完工。主體結構已封頂、完工,房屋的外裝修已完成;
2、房屋的基本配套設施,如水、電、暖氣、電梯等已經可以使用。
出賣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關部門的竣工驗收手續,並能在交付時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以及《住宅使用説明書》。原則上,出賣人不能在約定時間交付房屋便構成延期交房。
二、開發商完成交房有何方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商品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如上司法解釋可知,對於房屋的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除非合同當事人對商品房的交付要件作出其他具體明確的約定。因此,在實踐中,“領鑰匙”等方式可以視作對房屋的交付使用。
房屋的交付使用需具備一定的條件,交房條件有法定的,也有購房雙方約定的。而購房者在收房時,一定要謹慎查看開發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房條件,以避免自己的購房權益遭到損害。在此過程中,如果您有遇到困難,都可以向房產方面的專家律師尋求幫助,以避免遭受無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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