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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怎麼進行調解

發生交通事故怎麼進行調解

一、發生交通事故怎麼進行調解

1、調解的當事人

一般説來,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而可以參加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另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2、調解的申請時間

按照規定,損害賠償的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調解期限是10天針對不同的事故情形,損害賠償調解的起算時間點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辦理的喪葬事宜借宿之日起開始;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3、調解的方式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調解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調解書所載的內容

(1)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損失情況;

(2)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

(5)賠償方式和期限;

(6)調解終結日期。

6、調解書的效力

(1)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義務,傷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起訴。

從性質上説,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2)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7、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調解解決

1、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5、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6、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包括重新檢驗、鑑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標籤:調解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