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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無法清晰辨認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一、車牌無法清晰辨認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車牌無法清晰辨認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因車牌無法辯認被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後,當事人對處罰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行政複議的流程是什麼?

第一,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

第二,複議機關受理申請後,在七天內把複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複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第三,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後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覆;

第四,複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且提出和通過複議意見,

第五,複議機關製作複議決定書。

三、行政複議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行政處罰也需要做到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車牌都沒有辦法清晰辨認,根本無法確認當事車輛是否屬於違法車輛,如果情況屬實,像這種情形,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取消行政處罰決定,被電子交通監控設施拍到的違章行為,可以直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軟件上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