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當事人怎麼申請事故調解

一、當事人怎麼申請事故調解

當事人怎麼申請事故調解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都不可以申請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 天。達成協議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方為生效,然後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提起之時,調解即終止。經過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也要製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如果經過調解,並且當事人也已在調解書上簽字,只是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不予履行,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都可以就損害賠償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中哪些情況不能調解

根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處理過程中下列情況則不適用調解: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只要具備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相關情況後,再把事故認定書交給當事人。

則首先要符合啟動調解程序的條件,不然肯定就是不能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處理的。那麼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不過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仲裁時效和訴訟時效的規定,千萬不要超過規定時效在進行處理。

標籤:事故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