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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行政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行政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行政調解申請書怎麼寫

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申請書的式樣

申 請 人: 與患者關係: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地 址: 電 話:

患者 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醫院治療,經鑑定,定為 醫療事故,責任程度 。對醫療賠償問題,經雙方協商,願通過行政調解解決,特向衞生局提出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申請。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備註:此申請書由醫患雙方各填一份。

二、如何判定為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衞生技術人員(亦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過失,且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流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如下:

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衞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根據相關的規定,當醫療事故發生以後,當事人應該立即申請鑑定醫療事故的責任,如果是由於醫院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的醫療事故,可以要求醫院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願意調解的話,可以申請行政調解。